(一)实施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二)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三)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3、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处理好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指导学生主动、富有个性的学习,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和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4、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5、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要求:学习掌握并能在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原理,了解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政策法规,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学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并考试合格。
6、教育实践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有20周以上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
7、身体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领取有关资料。
2、申请人员在受理期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完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课程学习证明材料;
(8)完成教育教学实践证明材料;
(9)高校教师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10)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审查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并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在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30个法定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6、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其本人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