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化标准化的要求,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特制定《铜仁地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完全中学高中部和独立建制的普通高级中学。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符合招生规定录取的高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户口或身份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由学校准确填写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资料,通过学籍管理软件于每年9月25日前报送县(市、特区)教育局,并持盖有招生部门录取公章的中考录取三联单到县(市、特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于每年9月30日前通过学籍管理软件报送地区教育局,经地区认定审批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学籍:
1、未经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
2、未参加我区当年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的学生;
3、未经招生部门审批录取的学生;
4、违规招收已被区内其它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
5、学校在招生区域外违规招收的学生;
6、违反“三限”政策招收的择校生。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由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到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新生在开学半月内既不办理延期报到手续,又不到校报到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六条 高中各年级在校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疗证明(附医院缴费票据、诊断书或病历),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查批准后报县教育局同意,报地区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或事假超过总课时数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劝其休学,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其它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确诊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条 高三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能继续学习者,应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交验有关健康证明,经学校核准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核,由地区教育局批准后即可复学并取得新的学号。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县、地区教育局批准,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三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必须在本地区范围内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先经转出学校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软件报转入学校及转出、转入县(市、特区)教育局审核,由地区教育局批准,学生转学前的个人档案通过学籍管理软件自动转入现就读学校。
第十四条 区外(含省外)转入的学生须由原学校所在地(州、市)教育局(省外须省教育厅)批准,转学资料含户口复印件、转学证、转入申请表。
我区学生要求转出区外就读的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持转学证明报转出县教育局、地区教育局批准。转出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转学前的个人档案,由地区教育局加盖公章后,学生自行带到转入学校。
第十五条 本县(市、特区)同一城区,一律不准转学,县城与乡镇之间如因户籍变动或工作调动须转学的可视实际情况安排就近入学。
第十六条 高三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第五章 退学、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其家长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后通过学籍管理软件报县教育局批准,地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报县教育局批准地区教育局备案。
1、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学籍自行注销,不再予以办理复学。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不实行留级制度,严禁变相留级。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以表扬、奖励和授予荣誉称号,其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电子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受上述处分(除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者外)后,有明显进步的学生,可撤销处分。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处分,须由校长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报地区教育局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并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经地区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会考的考试或考查科目未达到毕业标准的,毕业后两年内可参加高中毕业会考补考,补考合格的,由学校颁发经地区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八章 学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 各县(市、特区)教育局应确定一名干部负责高中学籍管理,并指导本辖区内各校搞好学籍管理工作。各学校应确定工作踏实、认真细致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如因工作需要人员变动的,一定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全区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学号由地区教育局统一编制,学号共十一位,第一、二位表示毕业届数,第三位表示地区代码,第四、五位表示各县(市、特区)代码,第六、七位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为学生序号。如2011届铜仁一中第一位学生的学号为:115****0001。若发生异动,学号相应变化,编为转入学校学号。学号即为会考号、毕业证号。
学籍号由软件自动生成,具有唯一性,不具实际意义,仅为软件识别码,无论是否异动均不变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按规定填好高中学籍相关的表、卡、册,建立健全学生的纸质学籍档案。学生毕业证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编号即学号。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转学、休学、复学证明、奖励与处分材料、考试成绩等均属学籍档案材料,学校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学生的转学、休学、复学证明等材料作为学籍清理的重要依据,县教育局要督促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籍清理工作,地区在每年高考报名前一个月集中清理一次普通高中学籍,清理结果作为高考报名的学籍资格凭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各种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是地区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