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骨干教师队伍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骨干教师是指思想政治过硬,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较高,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工作中起骨干带动和示范、辐射作用的教师。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文化课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机构、教研机构7个层次(类别)。
第三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宝贵财富,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壮大骨干教师群体,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责任,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速骨干教师的培养步伐。
第二章 骨干教师的选拔
第四条 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为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机构、教研机构、民办学校的教师和领导。
第五条 市级骨干教师选拔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施教;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创新意识;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在工作中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
2、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全面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改动态,在本学科教学方面有特色,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近五年来,承担过乡(镇)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报告)的任务;在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或优质课评比中获得奖励;在校本培训中做过主讲或重点发言;在青年教师培养中发挥了传、帮、带作用。
3、具有扎实的学科知识和教育理论基础,有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熟练的教学技能,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积极参加进修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每年考核合格。
4、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近五年来,承担或参与本校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并有阶段性成果或结题;所撰写的教育教学经验、论文在县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论文、教科研成果获得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奖励。
5、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高中阶段本科、初中专科、小学中师、幼儿园幼师学历)。
6、具有中小学、幼儿园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以当年12月31日计)。
7、有班主任工作经验,心理健康,身体状况良好。
8、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须兼任一门与专业技术职务一致的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七条 市级骨干教师每两年选拔一次,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须于选拔当年5月底前报市教育局。
第八条 骨干教师评选坚持本人申报、量化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按照“层层推荐,择优选择,严格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级骨干教师的选拔须经过申报审核、集中培训、跟踪考查和论文答辩合格,才能认定为“铜仁市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认定后,由市教育局颁发《铜仁市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证书》。
第三章 骨干教师的职责和待遇
第十条 市级骨干教师应履行如下职责:
1、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立志终身从教,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楷模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促进者。
2、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认真研究教育教学理论、规律和方法及教学发展动态。掌握现代教育理念和技能,保持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在当地教育教学改革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本学科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每年至少要承担乡(镇)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1-2次(4学时)示范课、公开课、专题讲座(报告)的任务;在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或优质课评比中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3、在继续教育方面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学科专业水平,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前沿信息,不断拓宽专业知识面,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且每年考核合格。
4、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确定明确的教改和科研课题。主持、承担或参与本校及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每年至少有1篇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在县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或在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县级一等奖、市级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
5、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主动与青年教师结对子,确定具体的培养人选,每年有计划地指导一至三名青年教师,帮助其提高师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科研水平。每年在本校内指导青年教师听课、评课不少于10节,上示范课不少于2节。
6、在承担各项对外交流、教师培训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讲座等对外交流任务,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继续教育指导、培训、送教下乡等各类活动。
其他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级骨干教师待遇
1、骨干教师在职称评定、晋级、聘用、评优选先或推荐特级教师等专业人才人选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2、市级骨干教师是推荐省级骨干教师的必要条件之一,省级骨干教师是推荐国家级骨干教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3、优先安排市级骨干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进修、考察学习、科研立项、经验总结等活动。各县(区)、学校应大力宣传推广骨干教师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鼓励并支持骨干教师著书立说、多出成果。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解决骨干教师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免除骨干教师后顾之忧,有条件的县(区)或学校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一定的奖励资金。
5、市级骨干教师退休后,不再参加年度考核,市级骨干教师称号自然取消。
第十二条 市、县(区)教育局要设立骨干教师专项基金,用于骨干教师的培训和奖励。按铜党发〔2012〕11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教师培训经费;市政府对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授予“乌江园丁”称号,每人每年奖励2000元,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兑现奖励。
第四章 骨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市级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荐市级骨干教师参加省级、国家级培训。
第十四条 骨干教师应加强自身学习并认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市、县(区)组织的专题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当年骨干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条 骨干教师要积极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达到专科以上;初中教师学历达到大学本科以上;高中教师要力争达到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进修的专业要与任教学科一致。
第十六条 骨干教师所在县(区)和任职学校,要加强骨干教师的培养,为骨干教师的工作、学习、进修和参加学术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时间和经费上的支持。
第十七条 骨干教师市级培训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市教育局对市级以上骨干教师每两年完成一轮集中培训。县、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 加强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采取资格认定和项目管理制度。培训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确定后,下达培训任务。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努力提高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五章 骨干教师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市级骨干教师是铜仁市设立的中小学系列教师荣誉称号,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市、县、校三级管理、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的体制。市级骨干教师不搞终身制。
第二十条 市教育局负责市级骨干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县(区)教育局负责考核的组织,所在学校负责骨干教师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核制度。对市级骨干教师的考核工作结合教师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1、县(区)教育局负责组织考核,由继教办具体实施,报市教育局复核。市直学校由市教育局继教办直接考核。
2、考核内容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规定的骨干教师所应履行职责,并结合各县(区)实际情况确定。
3、考核方式采取个人自评、学校考核、县(区)教育局考核、市教育局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年度考核于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须于
5、市级骨干教师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警告1年,取消当年奖励,下一年考核再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骨干教师所在县(区)和学校要建立骨干教师档案,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其考核、奖惩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教育局要建立骨干教师信息库,及时记录市级骨干教师的业绩、综合考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骨干教师联系制度。市、县(区)教育局要与骨干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骨干教师对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管理、骨干教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认真解决有关问题,适时组织经验交流、讲座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推进教育均衡化和扶持薄弱学校进程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和讲学活动;有计划地选派部分骨干教师在区域内校际流动,或跨校兼课,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特别是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级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所在学校、县(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
1、调离本市中小学教育教学、教研、教师培训岗位者。
2、有违法乱纪、从事有偿家教、违背师德、存在乱收费、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行为,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它重要问题一经查实者;
3、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者;
4、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第二十七条 市级骨干教师在本市同层次学校间调动,有关单位及本人应及时报市教育局备案,以便管理;市级骨干教师在不同层次学校间调动,骨干教师称号须经市教育局重新认定;市级骨干教师的年度考核内容要与认定的学段、学科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此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市级以上骨干教师(包括市级培训专家库人选、市级教学名师、省级骨干教师、省级教学名师、国家级骨干教师)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